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下称《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循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实践,秉持实施性、补充性,不抵触、有特色的原则,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优化和完善。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由原来的9章46条增至9章59条,本次修订聚焦我省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将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着力破解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障妇女在各领域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在加强妇女健康服务保障方面,为加强妇女生育健康服务,《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推动将孕产妇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加强孕期、产期和产后抑郁防治,推动将产前分娩镇痛评估纳入产检项目。为加强乳腺癌、宫颈癌防治,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加强对农村妇女、流动人口、困难企业女职工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筛查服务,促进妇女健康。
在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方面,为保障妇女生育后职业发展,第三十八条规定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者再就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支持,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作出规定。为加强托育服务,第三十九条规定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扩大托育服务供给,为妇女生育提供支持。
在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方面,为加强组织建设,第十五条规定推动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建立妇联组织。为更好保障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四十条规定引导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工会可以就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保护开展集体协商作出规定,细化互联网平台企业制度规则、平台算法的具体内容。
在加强对妇女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第二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实施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遭受网络侵权的妇女有权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停止或者制止侵权行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预防、受理投诉、处置网络侵权的制度措施,防范和制止通过网络侵害妇女人格权益的行为,加大对相关网络账号的处理力度。
在保障妇女在数字时代的平等权益方面,第三十条规定加强妇女网络素养教育,提升妇女对媒介信息选择、判断和有效利用的能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团组织应当在数据与个人信息处理、自动化决策、算法推荐服务等数字领域促进男女平等。这是全国首个在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中系统规范数字领域性别平等的条款。《实施办法》在互联网平台在订单分配、薪酬计算等算法设计中排除性别偏见,开展数字技能培训,帮助妇女跨越“数字鸿沟”等方面作出规定,体现了立法对科技发展带来权益挑战的前瞻性回应。
在突出大湾区制度创新方面,第十条规定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合作,推动粤港澳地区妇女组织以及妇女间的交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妇女事业融合发展。多年来,广东立足“一国两制”实践,通过推动三地妇女组织交流,探索开展跨境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等制度、服务衔接,拓展粤港澳妇女在权益保护方面的融合。
广东历来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本次修订立足省情实际、突出地方特色,为推动我省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南方日报记者 马立敏 通讯员 粤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