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日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了解到,《条例》从五方面加强公共监测,包括:一是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推进互联互通;二是统一规划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加强站点管理和运行保障;三是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四是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等的监督监测以及对生态环境风险的监测预警;五是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管理体系,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能力。
据悉,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自行监测,是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自行监测,《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对其污染物、温室气体等的排放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二是开展自行监测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监测方案,主要监测点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三是开展自行监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四是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法公开自行监测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在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方面,《条例》从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规范行为、强化责任追究等三个方面作了规定。其中明确提出,针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通过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从业禁止等“组合拳”,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震慑。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李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