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消息,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规范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行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根据《通知》,该《通知》适用范围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为。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上的既有非居住房屋,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上的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实施改建。
《通知》明确,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改建房屋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具有其他证明权属清晰的相关主管部门文件、生效法律文书,已通过竣工验收,且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或者科研教育等。
(二)拟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违法建设等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当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
(三)拟改建房屋未被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和房屋征收计划。
(四)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科研教育、研发用房应当以栋、座或者相对独立的整层为单位进行改建,厂房、仓储用房应当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建。单个项目改建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
(五)房屋改建涉及其他共有人或者业主利益的,已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量的共有人或者业主同意改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黎洁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