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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被罚超32万元!广州公布今年第三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案例

2025-10-24 17:41 来源:南方网·粤学习 刘单燕

  10月22日,广州市教育局公布了2025年第三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其中,有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被没收违法所得逾32万元,被罚款逾32万元。

  2025年第三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广州圆*率咨询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没收违法所得132900元,罚款2658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越*文化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没收违法所得322238元,罚款322238元的行政处罚。

  三、陈*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天河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没收违法所得36000元,罚款7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广州青*课堂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天河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没收违法所得34320元,罚款68640元的行政处罚。

  五、广州市荔湾区晓*优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荔湾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19037.62元,罚款38075.24元的行政处罚。

  六、广州思*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黄埔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没收违法所得56277.26元,罚款191342.68元的行政处罚。

  七、陈*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花都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罚款60585.06元的行政处罚。

  八、广州市番禺区四*灵动室内娱乐活动服务中心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案。当事人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番禺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警告,责令退还所收费用9130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教育局表示,下一步,广州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加大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着力规范广州市校外培训市场。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校外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双减”政策,增强法规意识,依法依规办学,诚信规范经营,共同营造和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的良好生态。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刘单燕

编辑:吴潜之   责任编辑:卢绍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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