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管理,近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珠海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乘客携带免费人员方面,《规则》明确,乘客可以免费携带3名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儿童乘车。
另外,《规则》明确了相关人员禁止乘坐公共汽车的规定。由于电动自行车的普及,考虑到其安装的电池存在燃烧和爆炸的风险,增加了禁止携带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包括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及上述各类电动车电池的内容。
《规则》全文如下:
珠海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倡导文明出行,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结合珠海公交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乘车秩序,服从管理,在车站内排队候车,不得追逐争乘或进入车道候乘。车辆到站后,乘客按次序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下车乘客应提前做好准备,避免车辆出站后再要求下车。车门开、关时,禁止乘客上、下车。
第四条 乘客上下车时应注意乘车安全。上车后应自觉往后门靠拢,坐(站)稳扶好。车辆行驶中不得在上下车门黄色禁区站立或停留,避免靠近车门和车门开关处。车辆至终点站后,乘客应全部下车。
第五条 提倡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占用“爱心座椅”的乘客应当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及抱婴者等有需要的人让座。
第六条 乘客应遵守公共道德,语言举止文明,衣着得体,爱护车内设施,保持车厢安静整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登车、拦车、跳车、扒车;
(二)乘车时将头、手等任何身体部位伸出窗外、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自行开关车门和无故启动应急装置;
(四)行车中与驾驶员谈话或催促开快车、随意要求上下车等妨碍驾驶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五)在车内吸烟(含电子烟)、饮酒或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点燃明火、随地便溺、吐痰、乱扔废弃物,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六)在车内赤脚、赤膊或袒露身体,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乞讨、卖艺,踩踏座位,涂改乱画或张贴、悬挂物品,追逐打闹、滋事斗殴,通过语言、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
(七)在车内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八)其他影响公交运营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乘坐公共汽电车: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以及其他有可能引起乘客恐慌、危及行车安全和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
(二)携带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充气气球,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三)携带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及上述各类电动车电池,但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四)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8米的行李物品(残疾人轮椅车、婴儿车除外);
(五)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
(六)携带无包装的自行车、滑板车、无人机以及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七)携带活体禽、畜、宠物等动物,但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军警犬除外;
(八)经劝阻仍不遵守公共卫生及其他突发事件等方面临时乘车管控措施的。
第八条 乘客应当自觉购票,主动支付车费。上车前应准备好零钱或乘车卡(码),车上不设找零。不得使用假币、外币或不能流通的残币购票乘车。
第九条 按照规定可以享受优惠乘车的乘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乘车证件;不能出示的,应当按照标准票价支付车费。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无效、伪造证件乘车。
第十条 乘客可以免费携带3名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件)乘车;超过高度或人数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第十一条 乘客应配合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可能危及车辆安全的行李或物件进行检查。行李物品不得占用座位、不得阻碍通道(婴儿车、轮椅等应妥善折叠)。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醉酒者,须由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因监护人责任在车上造成伤害及损失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若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乘客应当服从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或按安全指引操作、疏散。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及其他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乘客可以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运营服务予以监督,对违反工作职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但不得在行车途中对其进行侵扰。倡导乘客共同维护公共汽电车运行安全,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乘客应当爱护车辆及车内设施,损坏公共汽电车车内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乘客自身过错造成本人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依法承担责任;造成公共汽电车营运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乘客违反本规则,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乘车;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卢绍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