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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5-09-15 18:05 来源:南方网·粤学习 黄亚兰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行为案

  2025年2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2000元,并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检验检测中采取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手段,生成4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上传至公安交管系统,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上述检测费用合计25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公告》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违法行为案

  2025年3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五香粉及原料、没收违法所得336元、罚款人民币2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云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显示在凤庆县某粮油经营部抽检的“五香粉”(标称生产企业: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检出碱性嫩黄。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先后对当事人涉检同批次五香粉、另一款五香粉产品以及剩余生产原料进行执法抽检,上述两批次五香粉及原料八角中均检出碱性嫩黄。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五香粉中检出碱性嫩黄为八角原料带入,已发函告知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当事人生产的五香粉货值金额为17302.9元,违法所得为33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广州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3辆、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人民币21560.4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线索移送函,联合白云交警一大队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3台电动自行车改装座椅并加装后座、后置物架及脚踏护板等装置。同时,该公司负责人称该公司曾于2025年2月28日销售给客户1台更换过电池并加装了脚踏盖板、脚踏护板、车尾箱及雨篷的电动自行车。经查明,上述涉案的4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11978元,违法所得为2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价收取电费案

  2025年6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65378.88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4月至2025年2月期间,分别按1.2元/度和1.5元/度向各租户收取电费,违法收取的电费共计130757.77元。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将多收租户的电费进行了退款或与租户达成约定以减租的形式予以退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荔湾区多宝某鸡档使用按键开启更改称量示值功能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7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荔湾区多宝某鸡档使用按键开启更改称量示值功能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计量器具及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2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举报,反映荔湾区多宝某鸡档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短斤缺两的情况。执法人员随即对该鸡档开展核查工作,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具备通过按键开启更改称量示值的功能,经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检定后出具《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确认该计量器具不符合检定标准,检定结论为不合格。涉案计量器具已依法没收。由于当事人无账簿记录其经营情况,经营过程中未保存相关的进销货单据,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张某无证生产及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洋酒案

  2025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无证生产及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洋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5000元、没收半成品和成品洋酒及工具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8月起,在未依法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未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洋酒。截至2024年11月28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时止,当事人涉案货值为1200元。

  当事人无证生产及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洋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广州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列入目录产品(复肥)案

  2025年5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列入目录产品(复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1月起,通过其在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销售某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复肥。截至2024年6月19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时止,当事人涉案货值为2.6万余元。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列入目录产品(复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广州某贸易商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及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5年5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贸易商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及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违法生产经营的糖果成品及半成品、生产设备、标签及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5年1月12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加贴一种压片糖果的食品标签,在场所内还发现压片糖果等食品的成品、标签、半成品及生产设备。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备查,且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标签标示的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与生产批次与实际不符,为虚假标示的内容。当事人生产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的涉案货值为8960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叉车案

  2025年3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9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用的一台叉车经广州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定期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1064-2025-001358)。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上述不合格叉车。另查明,在查封上述涉案叉车后,当事人在未经该局同意下破坏了封条,擅自启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扩展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案

  2025年5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扩展,擅自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持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其获证产品名称为TD-LTE无线数据终端,获证产品系列、型号为XYL-B1。2024年12月1日,当事人采购了5000台型号为XYL-B1 MF21D-Y的TD-LTE无线数据终端(无线WIFI与充电宝二合一),并在拼多多网店上销售。

  上述产品与其持有的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94343.01元,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江苏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交付未经监督检验大型游乐设施案

  2025年4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江苏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交付未经监督检验大型游乐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大型游乐设施并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7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一台四轴机械臂处于使用状态。该设备符合大型游乐设施定义,属特种设备。初步调查显示,该设备安装单位为江苏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查明,该设备于2024年12月27日投入使用,至2025年2月7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时止,该大型游乐设施并未办理使用登记,也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当事人明知上述四轴机械臂未经检验,擅自将设备登录账号提供给广州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为其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提供便利,构成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亚兰

  通讯员 穗市监

编辑:陈雨昀   责任编辑:卢绍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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